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373號
TYDV,108,重訴,373,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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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73號
原    告 林聖博
兼法定代理人 林神江
       鄭文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健生泳霸企業社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林聖博請求被告蘇彥豪、陳中
雄、蔡瀚毅蔡雅文竹城喜多社區管理委員會連帶給付新臺幣
(下同)3,400 萬元(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被告李顯慶、慧
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連帶給付3,400 萬元(訴之聲明第
2 項),請求被告楊健生泳霸企業社給付3,400 萬元(訴之聲
明第3 項);於前3 項聲明之範圍內,其一被告已履行給付,他
被告於已履行範圍內免給付義務(訴之聲明第4 項),是被告間
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400 萬元。原告林神江
鄭文瑜請求被告蘇彥豪陳中雄蔡瀚毅蔡雅文、竹城喜多
社區管理委員會連帶給付渠2 人各50萬元(訴之聲明第5 項),
請求被告李顯慶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連帶給付渠2
人各50萬元(訴之聲明第6 項),請求被告楊健生泳霸企業社
給付渠2 人各50萬元(訴之聲明第7 項);於前3 項聲明之範圍
內,其一被告已履行給付,他被告於已履行範圍內免給付義務(
訴之聲明第8 項),是被告間為不真正連帶債務,訴訟標的金額
應為100 萬元(即原告林神江鄭文瑜各50萬元),與前開第1
至4 項聲明請求,係基於不同之訴訟標的為請求,訴訟標的價額
應合併計算,故訴之聲明第1 至8 項訴訟標的金額應為3,500 萬
元(計算式:3,400 萬元+100 萬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
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1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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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慧智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