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216號
TYDV,108,重訴,216,2019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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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重訴字第216號
原   告 韓泰生 
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
      陳怡秀律師
被   告 廖志銘 

訴訟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民國108 年9 月5 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月二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美金柒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 行。但被告如以美金貳拾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 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廖志銘前向訴外人朱麗英英文名:CHRIST INE LIANG ,以下均稱朱麗英)借貸美金250 萬元(下稱上 開訴外人借貸),因無力清償,於民國98年間向原告借款美 金10萬元,約定由原告匯款上開金額至朱麗英所指定之美國 銀行WARM SPRINGS BRANCH 帳號:1662909118號帳戶(下稱 上開美國銀行帳戶)內,用以清償上開訴外人借貸之利息。 原告於98年6 月23日透過訴外人韓裕生以華南商業銀行福和 分行帳號102970122725號、戶名劉蘭之帳戶匯款至上開美國 銀行帳戶內而交付之。被告又於103 年5 月間,在臺北市○ ○區○○路00號BELLAVITA 賣場3 樓餐廳內,向原告借款美 金10萬元,原告委由韓裕生以華南商業銀行香港分行帳號: 90 5230140424 號帳戶匯款至被告指定之台北富邦商業銀行 香港分行帳號950800058877號、戶名LIAO HUNG WEI 帳戶內 而交付之。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原告於107 年6 月21日催告 返還未果。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伊借款 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則以:對於兩造間存有借貸契約一事,無意見;迄今尚 未清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 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電子郵 件列印資料、華南商業銀行福和分行帳戶存摺封面及明細 、華南商業銀行匯出匯款收據、達朕法律事務所107 年6



月21日催告函、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收受日 期:107 年6 月22日)等件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9頁至 19頁)。又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 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不爭執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原告之主 張為真實可採。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 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 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 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又消費借貸未定返還期限者,貸與人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 當期限,催告返還。貸與人經向借用人催告(或起訴)請 求返還,其消費借貸關係即行終止,而法律為使借用人便 於準備起見,因設「一個月以上相當期限」之準備猶豫期 間,故貸與人須俟該期間屆滿,始得請求返還。查被告對 原告之借款未約定返還期限,原告於107 年6 月21日以催 告函催告被告於1 個月內返還(見本院卷第17至18頁), 且其催告迄今已逾1 個月以上,應認被告已有返還義務( 此有最高法院73年台抗字第413 號判例參照),則本件借 款人即被告未依約按期清償上開借款之本息,依兩造前開 約定,被告應即清償,洵屬有據。
四、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 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 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 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 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遲延利息,民法 第229 條第2 項、第23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應 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 率為百分之5 ,亦為同法第203 條所明定。本件兩造間借款 未約定利息,而原告依催告函送達即107 年6 月22日(見本 院卷第19頁)翌日即107 年6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即屬有據。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借款本金與利息,於法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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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