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8年度,156號
TYDV,108,重訴,156,2019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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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56號
原   告 韓福隆 
法定代理人 韓明君 
被   告 韓佩庭 
      鄭智杰 
      賴順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核定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01,82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910 元,本院以民國108 年8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 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上開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3日送達 於原告等情,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各1 份在卷可稽。詎原 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揆諸前開規定,其起訴自屬不合程式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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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