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103號
原 告 黃鼎勝
訴訟代理人 郭學廉律師
被 告 余智
余房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文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 月21 日
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具狀說明關於訴之聲明第一項 中請求拆除原證3 照片所示鐵柵門部分,是否聲請地政機關 測量占用情形及面積?另請說明訴之聲明第三項關於請求被 告余啟智占用附圖編號B 部分(面積265 平方公尺)之相當 於租金不當得利是否含括在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內?等事項 ,並將繕本逕行送達對造。
三、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 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