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0號原 告 鍾鴻裕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複代理人 林詩涵律師被 告 謝紹祺 被 告 黃任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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