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740號
TYDV,108,訴,740,201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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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鍾鴻裕 
訴訟代理人 謝佳伯律師
複代理人  林詩涵律師


被   告 謝紹祺 

被   告 黃任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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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