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316號
TYDV,108,訴,316,201909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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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蕭志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鄒美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
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316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
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1,1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5,1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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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