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028號
TYDV,108,訴,2028,2019092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8號
原   告 黃健治  寄新竹科學園郵局435號信箱
被   告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泰舜 
被   告 王守仁 
      吳廣義 
      張忠恒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柯承恩 
      方國健 
      蔡士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 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別定明文。二、本件原告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下同)16 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同年 7 月11日送達原告所指定之郵政信箱,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 書在卷可憑(本院卷第17至20頁)。該裁定雖經招領逾期而 退回,惟當事人指定信箱為其送達處所時,即應以郵務人員 將應送達文書投入該信箱時為送達之時(最高法院102 年度 台抗字第491 號裁定意旨參照),故上開裁定已於送達原告 所指定信箱之同日生送達之效力。原告逾期迄今仍未繳費補 正,其訴不合程式,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謝宜伶
法 官 林其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芸菁

1/1頁


參考資料
聯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