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024號
TYDV,108,訴,2024,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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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024號
原   告 鄭秀蓁 



被   告 郭嘉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 3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14 日寄存送達原告陳報之處所桃園市○○區○○街00號1 樓( 至原告陳報之郵政信箱經招領逾期而退回),有送達證書附 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7頁至第60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 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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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