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991號
TYDV,108,訴,1991,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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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1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被   告 陳公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519,2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1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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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