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91號
原 告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振原
被 告 陳公亮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
519,26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5,12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