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909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被 告 生豐生技有限公司(原名:生豐投資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趙曉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因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涉訟,原告與被告趙 曉萍簽定的保證書第8 條、授信約定書第29條、原告與被告 生豐生技有限公司簽定的授信約定書第29條,都約定以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裁定移送之。
三、至於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而被 告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並非以言詞為陳述,而不屬於民事 訴訟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不生擬制合意由本院 管轄之效果,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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