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91號
原 告 兆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楷懷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114,641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088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1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