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42號
原 告 莊健銘
訴訟代理人 王聖傑律師
被 告 台灣樂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永恩
訴訟代理人 楊擴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 24日裁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000 元,該項 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9日寄存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 詢表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古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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