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 告 連雅芬(即連義信之繼承人) 連雅萍(即連義信之繼承人) 連雅雯(即連義信之繼承人) 連資宏(即連義信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連雅芬(即連義信之繼承人)、連雅萍(即連義信之繼承人)、連雅雯(即連義信之繼承人)、連資宏(即連義信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連雅芬(即連義信之繼承人)等4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9,94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6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