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11號
TYDV,108,訴,1611,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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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11號
原   告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英宗 


被   告 連雅芬(即連義信之繼承人)


      連雅萍(即連義信之繼承人)

      連雅雯(即連義信之繼承人)


      連資宏(即連義信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連雅芬(即
連義信之繼承人)、連雅萍(即連義信之繼承人)連雅雯(即
連義信之繼承人)、連資宏(即連義信之繼承人)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連雅芬(即連義信之繼承人)等4 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萬9,945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7,1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
6,6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姚葦嵐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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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