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75號
原 告 綠點永續環境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英進
訴訟代理人 李仁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昱鐳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酬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0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19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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