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68號
原告 滿庭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鵝湖汽車旅館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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