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服務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78號
TYDV,108,補,678,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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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8號
原   告 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宗 
被   告 金華大學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黎萬榮 
      馮仁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10,48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0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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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