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65號
原 告 王依婷
被 告 林口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宸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公司間監察
人之委任關係存在,屬財產權訴訟,惟因原告如獲勝訴判決,其
所得受之利益,客觀上不能核定,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即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
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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