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1號
原 告 蔡青勳
被 告 邱水成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看守所
被 告 邱蔓鈞即邱秀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