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11號
TYDV,108,補,611,2019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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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趙舜慶 

被   告 慶琠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秉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
9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165,000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1,650,0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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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琠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