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8年度,206號
TYDV,108,聲,206,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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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周建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宸安(原名林美麗,女,民國五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本院一○八年度訴字第一六八八號清償借款事件,為相對人全邦鋼鐵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 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稱:相對人全邦鋼鐵有限公司(下稱全邦公司) 之法定代理人廖運青已於民國107 年9 月30日死亡,而全邦 公司別無其他董事可資代表,因林美麗曾為廖運青之配偶, 且出面擔任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對於本件借款情形頗為 熟悉,為利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1688號清償借款事件訴訟之 進行,爰聲請選任林美麗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經本院核閱全邦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運青之繼承系統表、本院107 年10月17日桃院祥家菁107 年度司繼字第2091號公告(廖吳秋妹、廖運秀、廖淑慧、廖 郁庭、廖聖文聲明拋棄繼承)、同年月30日桃院祥家菁107 年度司繼字第2158號公告(廖鴻田聲明拋棄繼承)、戶籍謄 本、除戶謄本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8 年度 訴字第1688號卷宗查明屬實,堪認有據。本院審酌林美麗既 為全邦公司前法定代理人廖運青之前妻,亦為本院108 年度 訴字第168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中之被告(即該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足見林美麗對本件借款債務之相關情事瞭解,且 因其與相對人全邦公司有相同之利害關係,應可保障全邦公 司之訴訟權益,是認由其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為適 當,爰選任林美麗於本院108 年訴字第1688號清償借款事件 ,為相對人全邦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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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邦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