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法字第21號
聲 請 人 高晴珀(即財團法人山葉機車安全駕駛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山葉機車安全駕駛文教基金會捐助
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山葉機車安全駕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條號」欄所示第5 條至第12條、第14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 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 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甚明。另依上開法律規定聲 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職不完全、重要 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 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財團法 人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 變更登記,無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山葉機車安全駕駛 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召開第 10屆第5 次董事會,決議修改相對人之捐助章程,爰依民法 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三、經查,相對人於108 年7 月19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 助章程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 事長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修正前後 之捐助章程、108 年7 月19日第10屆第5 次董事會會議紀錄 及簽到名冊為據,足堪認定。又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 附表「條號」欄所示(下同)第5 條至第11條之部分,係就 董事會組織、職權、董事及董事長選任、任期屆滿之改選等
事宜為修正;第12條、第14條則係就保存及管理相對人財團 財產及剩餘財產歸屬之修正,核均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 管理方法之變更,與財團法人之成立宗旨、精神並不違背, 亦與財團法人法及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無牴觸,主管機 關教育部就此項變更復無意見,有教育部108 年7 月31日臺 教社㈢字第1080110537號函在卷可稽。是以,聲請人聲請准 予變更捐助章程第5 條至第12條、第14條為如附表所示之內 容,於法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第1 條至第3 條、第13條 、第15條至第18條規定內容之部分,或僅為文字修正、更正 法人名稱、條次變更、特定設立宗旨以及目的事業之調整, 及載明依法應辦理事項及本件捐助章程之歷次修訂時間、取 消設置執行秘書、總務組、財務組,並新增設置事務局、幹 事等,要均與捐助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 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情形無涉,揆 諸首揭說明,此部分由聲請人逕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後辦理章程變更登記即可,尚無聲請裁定之必要,另捐助 章程第4 條,經核並無變更。從而,聲請人所為上開各部分 之聲請,均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𥴡濤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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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山葉機車安全駕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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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號 │修正後條文 │修正前條文 │修正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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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依照財團法人│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教育│文字修正。 │
│ │法、民法及有關法令規定│部主管教育事務財團法人│ │
│ │組織之,定名為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組織│ │
│ │山葉機車安全駕駛文教基│之,定名為財團法人山葉│ │
│ │金會( 以下簡稱本會)。│機車安全駕駛文教基金會│ │
│ │ │(以下簡稱本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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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會以從事教育與交通有│第三條:本會以從事教育│⒈文字修正。│
│ │關之學術研究,促進學術│與交通有關之學術研究,│⒉條次變更。│
│ │交流、推動與充實教育、│促進學術交流、推動與充│ │
│ │學術之各項活動、設施為│實教育、學術之各項活動│ │
│ │目的,依有關法令規定辦│、設施為宗旨。 │ │
│ │理下列業務: │第五條:本會依法辦理業│ │
│ │一、從事教育和交通有關│務範圍如下:一、從事教│ │
│ │ 之學術研究與學術交│育和交通有關之學術研究│ │
│ │ 流。 │與學術交流。二、獎助與│ │
│ │二、獎助與教育有關之各│教育有關之各項活動。三│ │
│ │ 項活動。 │、其它符合本會設立宗旨│ │
│ │三、其它符合本會設立目│並經過董事會通過之相關│ │
│ │ 的之相關公益性教育│公益性事業。 │ │
│ │ 事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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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會設立基金共新台幣參│第二條:本會設立基金共│⒈文字修正。│
│ │仟萬元整(現金30,000,0│新台幣參仟萬元整由台灣│⒉條次變更。│
│ │00元),由台灣山葉機車│山葉機車工業股份有限公│ │
│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捐助。│司捐助。依法完成財團法│ │
│ │俟本會依法完成財團法人│人登記後,得繼續接受國│ │
│ │登記後,得繼續接受捐贈│內外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 │
│ │。 │之現金、動產、不動產等│ │
│ │ │捐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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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本會主事務所設於桃園市│未變更。 │
│ │中壢區中華路二段三號。│中壢區中華路二段三號。│ │
│ │並得視業需要,經教育部│並得視業務需要,經教育│ │
│ │許可後,於國內外設置分│部許可後,於國外設置分│ │
│ │事務所。 │事務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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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十一至│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文字修正。 │
│ │十五人組成,第一屆董事│至十五人,首屆董事由捐│ │
│ │由捐助人遴聘之,第二屆│助人遴聘杜會賢達、熱心│ │
│ │以後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教育人士擔任。 │ │
│ │遴聘之。董事均為無給職│ │ │
│ │。 │ │ │
│ │本會董事,其總人數五分│ │ │
│ │之一以上應具有與設立目│ │ │
│ │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 │ │
│ │。 │ │ │
│ │本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或│ │ │
│ │三親等內親屬之關係者,│ │ │
│ │不得超過其總人數三分之│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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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無。 │新增條文。 │
│ │充任本會董事長、代理董│ │ │
│ │事長,其已充任者,當然│ │ │
│ │解任,並由教育部通知法│ │ │
│ │院為登記: │ │ │
│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 │ │
│ │ 例規定之罪,經有罪│ │ │
│ │ 判決確定,尚未執行│ │ │
│ │ 、執行未畢、執行完│ │ │
│ │ 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 │ │
│ │ 。但受緩刑宣告者,│ │ │
│ │ 不在此限。 │ │ │
│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 │ │
│ │ 占或貪污罪,經判處│ │ │
│ │ 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 │ │
│ │ 刑確定,尚未執行、│ │ │
│ │ 執行未畢、執行完畢│ │ │
│ │ 或救免後未滿二年。│ │ │
│ │ 但受緩刑宣告者,不│ │ │
│ │ 在此限。 │ │ │
│ │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 │ │
│ │ 尚未期滿。 │ │ │
│ │四、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 │ │
│ │ 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 │ │
│ │ 定開始清算程序,尚│ │ │
│ │ 未復權。 │ │ │
│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 │
│ │ 尚未撤銷。 │ │ │
│ │有前項第五款情事者,不│ │ │
│ │得充任本會董事,其已充│ │ │
│ │任者,當然解任,並由教│ │ │
│ │育部通知法院為登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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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本會董事任期三年,連聘│文字修正。 │
│ │連選得連任,但期滿連任│得連任,下屆董事由當屆│ │
│ │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董事遴選,經當屆董事會│ │
│ │總人數五分之四。董事在│通過後聘任之。如在任期│ │
│ │任期中內因故出缺,董事│內因故出缺時,由董事會│ │
│ │會得另行改選適當人員補│遴聘,惟其任期以補足原│ │
│ │足原任期。 │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 │
│ │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三個│ │ │
│ │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 │ │
│ │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 │ │
│ │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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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本會設董事會管理之,董│本會董事會職權如下: │文字修正。 │
│ │事會職權如下: │一、基金之籌集、管理及│ │
│ │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 運用。 │ │
│ │ 管理及運用。 │二、各種計畫之制定及推│ │
│ │二、董事之改選及解任。│ 行。 │ │
│ │三、董事長之推選及解任│三、內部組織之制定與管│ │
│ │ 。 │ 理。 │ │
│ │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四、獎助案件的處理與有│ │
│ │ 理。 │ 關辦法之訂定 │ │
│ │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五、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
│ │ 動。 │ 之審定。 │ │
│ │六、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六、董事之遴(改)選聘│ │
│ │ 定 │ 及解聘。 │ │
│ │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七、執行有關法令及本章│ │
│ │ 。 │ 程規定事項。 │ │
│ │八、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八、其它重要事項之處理│ │
│ │ 擔之擬議 │ 。 │ │
│ │九、合併之擬議。 │ │ │
│ │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 │ │
│ │ 項之擬議或決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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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會董事互選一人為董事│本會董事互推一人為董事│⒈文字修正。│
│ │長,對內為董事會主席,│長,綜理會務,對外代表│⒉條次變更。│
│ │對外代表本會。董事長請│本法人。 │ │
│ │假、因故或依法不能行使│第十條:本會董事會每年│ │
│ │職權時,由董事長指定董│至少開會二次,但 │ │
│ │事一人代理之,董事長未│如有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
│ │指定或無法指定代理人者│議。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 │
│ │,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會議,經現任董事三分之│ │
│ │。 │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 │
│ │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每│的及召開理由請求召集董│ │
│ │半年至少開會一次。董事│事會議時,董事長應自受│ │
│ │應親自出席會議,不能出│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 │
│ │席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逾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
│ │董事代理出席。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 │
│ │前項受託代理出席之董事│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
│ │,以受一人委託為限,且│第十一條:本會董事會議│ │
│ │其人數不得逾董事總人數│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 │
│ │三分之一。 │席。如董事長因故缺席或│ │
│ │董事長未依規定召集會議│所議事項與董事長自身有│ │
│ │,經現任董事總人數三分│關必須迴避時,得由董事│ │
│ │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互推一人為主席。 │ │
│ │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召│ │ │
│ │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應│ │ │
│ │自受請求後十日內召集之│ │ │
│ │。屆期不為召集之通知,│ │ │
│ │得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教育│ │ │
│ │部許可,自行召集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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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董事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之│董事會議須有過半數董事│文字修正。 │
│ │並任主席,須有過半數董│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案│ │
│ │事出席始得開會。對於議│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半│ │
│ │案之表決,以出席董事過│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 │
│ │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重│事項之表決應有三分之二│ │
│ │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以上董事出席,以董事總│ │
│ │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額過半數同意並經教育部│ │
│ │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並│准許後行之。 │ │
│ │經教育部許可後行之: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如有│ │
│ │一、章程變更之擬議。 │ 民法第六十二條或第│ │
│ │二、基金之動用。 │ 六十三條情形並應經│ │
│ │三、以基金填補短絀。 │ 院為必要處分。 │ │
│ │四、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二、不動產處分或設定負│ │
│ │ 負擔。 │ 擔之擬議。 │ │
│ │五、董事之選任及解任。│三、董事長及董事之選(│ │
│ │六、其他經教育部指定之│ 改) 聘及解聘。 │ │
│ │ 事項。 │四、解散之擬議。 │ │
│ │合併事項之決議應依財團│前項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 │
│ │法人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會議前十日,將開會通知│ │
│ │規定辦理。 │及議程送達各董事,並依│ │
│ │前二項之議案,應於會議│規定報請教育部派員列席│ │
│ │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全體│指導,會後並將董事會議│ │
│ │董事及教育部,並不得以│紀錄呈報教育部核備。 │ │
│ │臨時動議提出。 │董事應親自出席董事會,│ │
│ │ │無法親理。出席人員以受│ │
│ │ │一人委託為限,且委託比│ │
│ │ │率以不超過董事出席人數│ │
│ │ │二分之一為限,如有第一│ │
│ │ │項但書各款所討論之重要│ │
│ │ │事項,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 │ │出席自出席時,得以書面│ │
│ │ │委託他人代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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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會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第十四條:本會以每年一│⒈文字修正。│
│ │二月三十一日為業務及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曰│⒉條次變更。│
│ │計年度,應依教育部規定│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 │
│ │內容及期限,辦理下列事│二月底以前,董事會應審│ │
│ │項: │定下列事項。 │ │
│ │一、年度開始後一個月內│一、上年度工作報告及經│ │
│ │ ,審定當年工作計畫│ 費收支決算。 │ │
│ │ 及經費預算;並至財│二、本年度工作計畫及經│ │
│ │ 團法人教育基金會資│ 費收支預算。 │ │
│ │ 訊網上傳備查。工作│三、財產清冊。 │ │
│ │ 計畫及經費預算與洗│本會審訂前項資料後,應│ │
│ │ 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於每年六月底以前至財團│ │
│ │ 或地區有關者,並應│法人教育基金會資訊網上│ │
│ │ 檢附風險評估報告。│傳備查。 │ │
│ │二、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 │ │
│ │ ,審定前一年度工作│ │ │
│ │ 報告及財務報表;並│ │ │
│ │ 至財團法人教育基金│ │ │
│ │ 會資訊網上傳備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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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本會以捐助財產孳息及設│第十三條:本會辦理各項│⒈文字修正。│
│ │立登記後之各項所得,辦│業務所需經費,以支用基│⒉條次變更。│
│ │理符合設立目的及捐助章│金孳息及法人成立後所得│ │
│ │程所定之業務。 │之捐贈為原則。經法院登│ │
│ │本會財產之保管及運用,│記之財產運用,應經董事│ │
│ │應以本會名義為之,並受│會決議及受教育部之監督│ │
│ │教育部之監督;其資金不│,其管理運用方式如下:│ │
│ │得寄託或借貸與董事、其│一、存放金融機構 。 │ │
│ │他個人或非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
│ │前項規定財產之保管及運│ 。 │ │
│ │用方法如下: │三、購置自用之不動產。│ │
│ │一、存放金融機構。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 │
│ │二、買公債、國庫券、中│ ,經董事會同意在財│ │
│ │ 央銀行儲蓄券、金融│ 產總額二分之一額度│ │
│ │ 債券、可轉讓之銀行│ 內,轉為有助增加財│ │
│ │ 定期存單、銀行承兒│ 源之投資。 │ │
│ │ 匯票、銀行或票券金│依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管│ │
│ │ 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理使用財產時不含教育部│ │
│ │ 業本票。 │所定最低設立基金之現金│ │
│ │三、購置業務所需之動產│總額。 │ │
│ │ 及不動產。 │本會之財產不得存放或資│ │
│ │四、本於安全可靠之原則│與董事、其它個人或非金│ │
│ │ ,購買公開發行之有│融機構。 │ │
│ │ 擔保公司債、國證券│ │ │
│ │ 投資信託公司發行之│ │ │
│ │ 固定收益型之受益憑│ │ │
│ │ 證。 │ │ │
│ │五、於財團法人財產總額│ │ │
│ │ 百分之五範圍內購買│ │ │
│ │ 股票,且對單一公司│ │ │
│ │ 持股比率不得逾該公│ │ │
│ │ 司資本額百分之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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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會設立許可事項如有變│無。 │新增條文。 │
│ │更,均須經董事會通過,│ │ │
│ │應於變更事項發生後三十│ │ │
│ │日內,函報教育部許可變│ │ │
│ │更,並於許可十五日內,│ │ │
│ │向該管法院為變更登記,│ │ │
│ │於取得換發法人登記證書│ │ │
│ │後十五日,將該登記證書│ │ │
│ │影本送教育部及本會主事│ │ │
│ │務所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 │ │
│ │備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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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會經董事會依捐助章程│第十五條:本會為永久性│⒈文字修正。│
│ │決議解散、經教育部撤銷│質,於解散或撤銷許可時│⒉條次變更。│
│ │、廢止許可或經該管法院│,經依法清算後之賸餘財│ │
│ │宣告解散者,應依民法及│產,不得歸屬任何私人或│ │
│ │非訟事件法等相關規定辦│營利團體,應歸屬主事務│ │
│ │理解散及清算終結登記。│所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前項清算後賸餘財產,不│。 │ │
│ │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 │ │
│ │體,應歸屬本會主事務所│ │ │
│ │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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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本章程於民國七十九年一│無。 │新增條文。 │
│ │月二十二日制定施行。 │ │ │
│ │民國八十三年八月六日第│ │ │
│ │一次修訂。 │ │ │
│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 │
│ │第二次修訂。 │ │ │
│ │民國一零六年二月二十一│ │ │
│ │日第三次修訂。 │ │ │
│ │民國一零八年七月十九日│ │ │
│ │第四次修訂。 │ │ │
│ │如有未盡事宜,悉依財團│ │ │
│ │法人法、民法及有關法令│ │ │
│ │規定辦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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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董事會通過,報│第二十條:本章程修定經│⒈文字修正。│
│ │教育部許可,並經該管法│董事會通過,報經教育部│⒉條次變更。│
│ │院登記後施行;修正時,│核准並完成財團法人變更│ │
│ │亦同。 │登記後施行。 │ │
├─────┼───────────┼───────────┼──────┤
│第十七條 │本會置執行長一人,襄助│第十六條:本會置執行長│⒈文字修正。│
│ │董事長處理會務,執行長│及執行秘書各一人,襄助│⒉條次變更。│
│ │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董事長處理會務,執行秘│ │
│ │通過後聘任。 │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 │
│ │本會設立事務局,分設公│會通過後聘任,其他人員│ │
│ │關、安駕及財務幹事各1 │之任免及管理辦法另訂之│ │
│ │至2 人。事務局幹事由執│。 │ │
│ │行長提名經董事長同意後│第十八條:本會設立下列│ │
│ │任免之。 │各分組分別掌理業務。 │ │
│ │ │一、總務組。 │ │
│ │ │二、財務組。 │ │
├─────┼───────────┼───────────┼──────┤
│第十八條 │本會為謀業務發展,得聘│第十七條:本會為謀業務│條次變更。 │
│ │具有聲望之人士為顧問。│發展,得聘具有聲望之人│ │
│ │ │士為顧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