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抗字,108年度,179號
TYDV,108,抗,179,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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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79號
抗 告 人 凌靖崴 


相 對 人 佑旺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耀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
2 日本院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所為108 年度司拍字第178 號裁定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本件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佑旺開發有限公司(下稱 佑旺公司)、黃耀昌分別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107 年9 月6 日將坐落桃園市龍潭區泥橋段345 、379 、420 、456 、459 、462 及同段245 、252 、253 、341 、342 、343 、344 、346 、347 、351 、353 、376 、378 、422 、42 4 、426 、460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信託登記予 伊,並於107 年9 月17日將系爭不動產為其等所負債務擔保 ,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合計新臺幣(下同)1,500 萬元,而 相對人對伊負債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又伊於108 年6 月12 日收受本院司法事務官命伊補正「正確相對人」,伊已具狀 更正,詎原裁定竟以伊未為補正為由,駁回抗告人之聲請, 顯有未洽,爰依法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准予拍賣抵 押物等語。
二、經查:本件抗告人前以佑旺公司、黃耀昌為相對人,並以其 等先將所有之系爭不動產設定信託登記予伊,再以系爭不動 產為其等向伊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80 0 萬元、700 萬元,合計為1,500 萬元,嗣因佑旺公司、黃 耀昌對伊負債6,500 萬元,已屆清償期未清償,為此聲請准 予拍賣抵押物等語,而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 年5 月30日裁 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表明正確之相對 人」,該裁定於同年6 月12日送達抗告人(見原審卷第185 頁至第186 頁),惟抗告人旋於收受上開補正裁定之翌日即 同年6 月13日以民事陳報更正狀略謂:「更正相對人為凌靖 崴,各筆土地現所有權人明細詳附件」(見原審卷第187 頁 至第190 頁),而依抗告人前開補正為形式上之審查,抗告



人既非未補正,亦未逾期補正,自不能以抗告人逾期未補正 而駁回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故原裁定逕於108 年8 月2 日以 抗告人於收受前開補正「表明正確之相對人」裁定後未依限 補正即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未洽。至抗告人所補正之「 相對人」是否正確無誤、或係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是否 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或抗告人是否已提出足資證明其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等節,尚待原審查 明,爰將原裁定廢棄,發回原審另為適當之處理。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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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佑旺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