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8年度,74號
TYDV,108,建,74,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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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4號
原   告 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煉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致展有限公司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萬3,56
5 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3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
4,06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3,
565 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
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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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達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致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