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建字第74號
原 告 誼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煉德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致展有限公司、
新安起重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萬3,56
5 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35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 萬
4,06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 萬3,
565 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
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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