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71號
TYDV,108,家繼訴,71,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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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71號
原   告 張木土 
訴訟代理人 曾莉甯 
被   告 徐建科 
      徐隆科 
      徐寶珠 
      徐明珠 
      徐美珠 
      呂伯鈿 
      呂煜杰 
      呂志中 
      呂秋芳 
兼 上九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錦圓 
被   告 張宋海源
      張東郎 
      張智雲 
      張東銀 
      呂天祝 
      呂文忠 
      張淑芬 

      張木香 

      賴木海 
      黃張春貴
      彭張秋梅
      張錦泉 
兼上十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東煥 
被   告 張木南 
      張木成 
      張思豪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淑惠 

被   告 張鳳英 

      張芸溱 
      張真議 
      張正坤 
      張渼珠 
      嚴玉妹 
      張木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
。惟查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張華盛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
額應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
。依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萬91元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0 元,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1,000 元,尚應補繳2,090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翌日起3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附表:
一、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8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10,600元/ ㎡×面積885.40㎡×權
  利範圍1/1 ×原告主張之應繼分255/11520 =207,746 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
二、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8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10,600元/ ㎡×面積308.33㎡×權
  利範圍1/1 ×原告主張之應繼分255/11520 =72,345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三、以上合計280,0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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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