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8年度,10號
TYDV,108,家繼訴,10,2019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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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史曉蕙 
      史吏峰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史麗君 
      史淳儒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史毓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8月22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價額,以被上訴人於本院主張分割
遺產可得部分為據,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1 萬2,401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7,43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
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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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