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婚字第246號
原 告 鄭嬌嬌
訴訟代理人 范民珠律師
被 告 陳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8 年11月14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 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及被告應於上開日期自行偕同證人到庭,並於庭前一週 提出事證說明本件婚姻破綻之可歸責性為何,同時以繕本送 達對造。。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