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國貿字,108年度,12號
TYDV,108,國貿,12,2019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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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國貿字第12號
原   告 GRAND WUHAN INCORPERATED



法定代理人 董定宇

被   告 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

      日商三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佐田和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 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19 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643 號民事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 20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8 年8 月26日送達原告,然原告 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 表查詢、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份在卷可稽,其訴不能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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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商三和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和佐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