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469號
TYDV,108,司聲,469,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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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立八德國民中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河 
代 理 人 李承志律師
      黃文承律師
相 對 人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朝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7,828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金等事件,前經本院108 年度建字第7 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負擔確定 ,合先敘明。經本院調卷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已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7,828元,從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 訴訟費用額確定為37,82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 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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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資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