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433號
TYDV,108,司聲,433,2019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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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33號
聲 請 人 周朝益 

相 對 人 鄭家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9,810 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1256號判決確定,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 負擔10分之9 ,餘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合先敘明。經本院 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於第一審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0,900元,應由相對人負擔10分之9 即9,810 元【 計算式:10,900×9/10=9,810 】,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 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 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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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