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364號
TYDV,108,司聲,364,2019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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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代 理 人 黃麗芬 
相 對 人 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羅光宏 



相 對 人 林依民 
      呂昭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林依民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5萬5,05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相對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呂昭德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萬3,763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108 年度重訴 字第137 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應由被告即相對 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林依民連帶負擔80% , 餘由被告即相對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呂昭德 連帶負擔。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預納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68,815元,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於上開 事件卷宗足憑。是相對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林依民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55,052元【計 算式:68,815×80% =55,05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 】,餘13,763元【計算式:68,815-55,052=13,763】由相 對人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羅光宏呂昭德連帶給付,並



均應於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 利率即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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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忠誠電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