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279號
TYDV,108,司聲,279,20190925,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79號
聲 請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虔生 


相 對 人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竹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存字第2456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如附表所示之提存物,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本院107年度全事聲字第48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存面額合計新臺幣530 萬元如附表所示之定期存單為 擔保,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107 年度存 字第2456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 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 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假扣押裁定影本、提存書影本 、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 台北地院107 年度存字第2456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
│編號│ 定期存單種類名稱 │定期存單面額│數量│存單號碼│




│ │ │(新台幣) │ │ │
│ │ │ │ │ │
├──┼──────────┼──────┼──┼────┤
│ 1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5,000,000元 │1張 │D001911 │
│ │有限公司楠梓分行之無│ │ │ │
│ │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 │ │ │ │
├──┼──────────┼──────┼──┼────┤
│ 2 │同上 │ 100,000元 │3張 │G001851~│
│ │ │ │ │G001853 │
└──┴──────────┴──────┴──┴────┘

1/1頁


參考資料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百勵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