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259號
TYDV,108,司聲,259,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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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陳新傳 
代 理 人 鍾明達律師
相 對 人 黎氏理(即LE THI LY)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 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附帶民事訴訟,因刑事判決諭知無 罪、免訴或不受理,駁回原告之訴,原告對於此項未經實體 上審理之案件,得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為司法院院字第1601 號解釋所明釋。
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損害賠請求之強制執行,聲 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7年度裁全字第82 3 號保全程序卷宗核閱屬實。本件雖前經相對人即債權人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經本院97年度附民字第 42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因聲請人即債務人刑事判決諭 知無罪而駁回其訴確定在案,惟前開確定判決係屬程序上判 決,而非實體上之本案判決,相對人自得另提起民事訴訟, 然查相對人迄未另行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函、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函在卷可稽,依上說明 ,本件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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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