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1587號
TYDV,108,司繼,1587,2019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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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1587號
聲 明 人 簡月雲 
相 對 人
即被繼承人 簡式璋(亡)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聲明人簡月雲與被繼承人簡式璋為手足 關係,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死亡,聲明人為被 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爰依法檢呈被繼承人之死亡證明書及 聲明人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具狀聲明拋棄 繼承權等語。
二、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準此,非繼承人即無拋棄繼承權可言。次按遺產繼承人,除 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 兄弟姊妹。㈣祖父母;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 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一順 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76條第1 項、第5 項 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明人簡月雲與被繼承人簡式璋為手足關係,而被繼 承人已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死亡等情,業據聲明人提出戶 籍謄本、死亡證明書、繼承系統表為證,洵可予認。次查, 被繼承人之子輩直系血親卑親屬簡嘉歆、簡嘉慧簡逸宏與 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王湘妮詹芸妮、詹紀瑩、簡吟旦業 於本院108 年度司繼字第1561號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准予 備查外,然被繼承人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尚有閻家宥、 閻子綺、閻勝柏為繼承人,且迄今尚未拋棄繼承,此有本院 依職權函請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提供之戶籍資料與依職 權查詢之索引卡查詢- 當事人姓名查詢資料等件在卷為憑( 本院108 司繼1561卷頁30、37-40 ),足堪認定。是以,依 上開規定,顯見被繼承人之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並未全體 均拋棄繼承權。而聲明人既為被繼承人之手足,依首揭法律 規定,尚無從成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甚明。從而,聲明人對 於被繼承人既無繼承權,自無得拋棄繼承之可言。基此,本 件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9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陳照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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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