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995號聲 請 人 陳如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廷偉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系爭本票( 號碼:TH646580)之標的金額 及提示日期。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