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839號
聲 請 人 胡崇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二、提出聲請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三、提出債務人公司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
四、表明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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