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7341號
TYDV,108,司票,7341,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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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7341號
聲 請 人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忻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BACO GRACE VALENCIA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更正系爭本票發票日及利息起算日。(查台
  端所附之本票正本,發票日期與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與請求
  內容所述不符)。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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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冠融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