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865號
TYDV,108,司票,6865,20190925,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865號
聲 請 人 呂理銓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經邦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提供正確完整之附表(原聲請狀附表所載發票年月 日、利息起算日即到期日或提示日有誤),依票據法第124 條準用第9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本票得請求自「到期日」 起算之利息。(註:請求起息之日期,須在系爭本票所載「 到期日」以後(包括到期日當日),方能起算利息)。經本 院民國108年8月1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於108年8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 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