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8年度,6612號
TYDV,108,司票,6612,201909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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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票字第6612號
聲 請 人 台灣途遊資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崇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彭致傑蘇潤誠裁定就本票裁定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經核 聲請人未提出「秀子服飾」之商業登記資料(含法定代理人 為何人?組織型態為何?)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 省略)。經本院民國108 年8 月6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 日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 年8 月26日送達,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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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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