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蘆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錢得勝
非訟代理人 許文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峰全、吳俊賢、蕭秀慧、沈曉薇、沈桀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魏秀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魏秀美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三、提出債務人吳政光、黃明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