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8年度,491號
TYDV,108,司拍,491,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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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桃園市蘆竹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錢得勝 
非訟代理人 許文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丁峰全、吳俊賢、蕭秀慧沈曉薇沈桀廷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魏秀美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
  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請向家事法庭查詢被繼承人魏秀美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
  拋棄繼承、限定繼承、陳報遺產清冊,或法院有無受理聲請
  選任遺產管理人等相關繼承事件,並提出查詢之法院公文。
三、提出債務人吳政光黃明皇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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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