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聲 請 人 御鈦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世海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票據號碼。貳、本件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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