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更一字,108年度,15號
TYDV,108,司促更一,15,20190923,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5號
債 權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債 務 人 曾文榮(即曾夢熊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美鶯(即李春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美鶯(即李春旭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春
  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曾文榮(即曾夢熊之繼承人)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曾夢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壹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