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5號
債 權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債 務 人 曾文榮(即曾夢熊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楊美鶯(即李春旭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楊美鶯(即李春旭之繼承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春
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曾文榮(即曾夢熊之繼承人)應於
繼承被繼承人曾夢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下同)壹萬柒仟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