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83號
債 權 人 周美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大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故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
即發票人。
三、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聲請狀附表有誤,故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須填
載金額、正確發票日、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即退票日、請求週年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