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583號
TYDV,108,司促,22583,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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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583號
債 權 人 周美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大珩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本件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付款,故請更正為正確債務人
    即發票人。
  三、請提出退票理由單影本(內容須清晰)。
  四、聲請狀附表有誤,故請提出正確完整之附表(附表須填
    載金額、正確發票日、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即提示日
    即退票日、請求週年利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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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