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175號
TYDV,108,司促,22175,201909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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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75號
債 權 人 金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紋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詮誠律師事務所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詮誠律師事務所之商業
    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20%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其它足以釋明出貨對象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詮誠律師事務所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資料之
    送達對象非本件債務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詮誠律
    師事務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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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武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