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75號
債 權 人 金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紋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詮誠律師事務所間
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明確之債務人為何人?
二、請提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詮誠律師事務所之商業
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請求週年利率20%之依據(若無,請改按法定利
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四、請提出其它足以釋明出貨對象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詮誠律師事務所之釋明文件影本(聲請狀所附資料之
送達對象非本件債務人元心國際興業有限公司、詮誠律
師事務所)。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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