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164號
TYDV,108,司促,22164,2019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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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64號
債 權 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亮 
非訟代理人 黃偉誠 
債 務 人 陳本松(原名:陳草發、陳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捌萬肆仟零玖拾參元
  ,及其中肆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起
  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
  一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本金肆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
  依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計付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三個
  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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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