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2023號
TYDV,108,司促,22023,20190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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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2023號
債 權 人 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

法定代理人 商仕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蕭紹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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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