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18號
債 權 人 蕭家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劉柏毅、劉希堯、梁育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劉希堯、梁育慈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表明請求利息利率月息1.5 %之依據(若無,本件為借款關
係,得依法定利率年息5 %請求之)、明確之利息起算日(
若非以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請併敘明起算之依據)。
二、請表明各債務人之所負債務原因關係是否同一?即債務人劉
希堯、梁育慈所簽之借據及本票是否係為擔保債務人劉柏毅
之債務履行(若是,請同時說明為何載明金額均非50萬元)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