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617號
TYDV,108,司促,21617,2019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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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617號
債 權 人 百震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朱珍瑤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朱珍瑤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表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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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震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