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556號債 權 人 曲家鸞 非訟代理人 余柏萱律師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呂佳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二、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滾入本金再計利息)。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