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61號債 權 人 徐松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泰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壹、應補正之事項:一、提出系爭兩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正本或清晰的影本。二、提出請求金額中壹拾伍萬元債權之釋明文件。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還款之依據( 查系爭支票非債務人簽發)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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