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461號
TYDV,108,司促,21461,2019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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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461號
債 權 人 徐松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蔡泰明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系爭兩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正本或清晰的影本。
二、提出請求金額中壹拾伍萬元債權之釋明文件。
三、提出對債務人請求還款之依據( 查系爭支票非債務人簽發)
  。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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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