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1318號
TYDV,108,司促,21318,2019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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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1318號
債 權 人 吳嘉隆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益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請求金額(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計
  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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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